財政部令: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BGMC貝瑞全球管理顧問 2018-12-19 最新訊息 / 最新財稅資訊 財政部令: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財政部民國10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 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轉自財政部 標籤: 最新資訊, 財稅 Continue Reading Previous Post2019 新創徵才博覽會 » 廠商參加邀請Next Post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原告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新聞稿 You Might Also Like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5號上訴人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新聞稿 2019-01-24 創業三蘭之愛爾蘭 Ireland 2018-06-21 商業事件相關法令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