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申報減除規定 BGMC貝瑞全球管理顧問 2019-01-02 最新訊息 / 最新財稅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二、廢止本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部 長 蘇建榮 轉自財政部 標籤: 最新資訊, 財稅 Continue Reading Previous Post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08年第1次新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產品公開徵求,開始囉~Next Post財政部令:營業人請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 You Might Also Like 訂定「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2017-12-07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3111號傅崐萁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新聞稿 2018-09-12 商業事件相關法令 202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