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申報減除規定 BGMC貝瑞全球管理顧問 2019-01-02 最新訊息 / 最新財稅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二、廢止本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部 長 蘇建榮 轉自財政部 標籤: 最新資訊, 財稅 Continue Reading Previous Post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108年第1次新創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產品公開徵求,開始囉~Next Post財政部令:營業人請注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 You Might Also Like 2019 新創徵才博覽會 » 廠商參加邀請 2018-12-07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理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即慶富案)案件新聞稿 2018-07-29 司法院-商業事件新制簡介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