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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申報減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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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扣除。二、廢止本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部  長 蘇建榮

轉自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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