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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

財政部令: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財政部民國107年12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

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轉自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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