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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6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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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經貿字第10604604640號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附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部  長 沈榮津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及第六條附表第 四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五、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二、於貿易局規定期間內具有出進口實績。三、自申請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四、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費紀錄。第 七 條  推廣貿易計畫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貿易局為有效推廣貿易、妥善運用資源或政策需要,得依補助對象之專業能力、經費情況、以往辦理實績、經驗或績效及其他相關條件,擇定補助對象辦理之。  接受貿易局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第 八 條  第六條附表中各種類補助計畫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計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辦理參加國際展覽之計畫,應將五成以上補助款回饋予無欠繳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參展廠商。  受補助單位參加貿易局委託或補助團體組團之國際展覽,不得再享有其他補助款或優惠措施。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受補助單位,補助項目不重複,且符合政策需要,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第 九 條  補助對象向貿易局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書。二、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計畫書。三、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申請補助經費預算表。四、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或章程影本。五、其他經貿易局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第十一條  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動支,限於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及補助項目,並應設明細帳戶處理,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第十六條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遇年度終了時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貿易局辦理核銷:一、經費收支明細表。二、成果報告書。三、收據或發票。四、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五、公開周知貿易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六、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經費收支明細表,於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  受補助單位因特殊情形,須留存第一項第四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時,應敘明理由函報貿易局同意後,始得免附原始憑證。  支出憑證指為證明補助金額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受補助單位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除第一項相關文件外,受補助單位並應依下列規定向貿易局辦理核銷:一、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應於參展攤位明顯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標誌,並檢附證明相片辦理核銷。二、獲補助差旅費者,應於返國一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規定格式提交出國報告書。三、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者,應檢附參展廠商領取補助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但情況特殊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四、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計畫者,應檢附團員名單、舉辦活動相片、與往訪地點之我駐外單位或國外公協會之聯繫文件及文宣廣告等資料。第十八條  受補助單位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貿易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第十九條  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包括反傾銷稅、平衡稅、防衛措施及其衍生案件之調查或複查應訴。  前項衍生案件之補助,以情況特殊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為限。第二十條  申請應訴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商,其出口涉案產品至提控國之數量,應占我國出口該產品至提控國總數量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經所屬公會提供相關資料,並經評估廠商之應訴對整體涉案產業確有實質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比例之計算,應以應訴廠商於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原始調查案展開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之任一年度為準。第二十三條  申請應訴防衛措施案件補助者,應協調國內業者共同聘請律師因應調查,並得按初始調查及延長調查階段逐次申請補助。第二十八條  受補助單位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或經考核有績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貿易局得依情節輕重酌減百分之六十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前項規定應附記於補助核定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附表請參見PDF)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六條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轉自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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