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繫我們: 02-77552018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11樓之1

失蹤7年以上法庭可宣布法律上死亡

新聞報導有人在東莞發現一個流浪漢是失蹤11年的香港富商陳志健,而後引發許多法律問題。一般而言,一個人至少須失蹤7年,其家人才可向法庭申請宣布有關人士在法律上死亡,獲法庭核准後,才可展開申領遺產、人壽保險等程序。一旦有關人士其後「死而復生」,亦須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法律上死亡的聲明。

參考自民法

第 8 條(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Close Men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