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有人在東莞發現一個流浪漢是失蹤11年的香港富商陳志健,而後引發許多法律問題。一般而言,一個人至少須失蹤7年,其家人才可向法庭申請宣布有關人士在法律上死亡,獲法庭核准後,才可展開申領遺產、人壽保險等程序。一旦有關人士其後「死而復生」,亦須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法律上死亡的聲明。
參考自民法
| 第 8 條 | (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 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