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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3條、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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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經貿字第10704601810號
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附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四條

部  長 沈榮津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

二、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一百人以上,其中外國人士達三十人以上之會議。

三、國際經貿會議:指與會人員來自四個以上國家或地區,或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且與會人數三十人以上之會議。

  前項計算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不計入代理商;計算國家或地區數,不計入舉辦地主國;計算與會人數,計入舉辦地主國人員。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臺灣區級工業、輸出業同業公會、省(市)、縣(市)級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二、前款以外其他辦理貿易相關業務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不限辦理貿易相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大專院校及學術機構。

四、辦理輸出保險之金融機構。

五、公司或商號。

  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二、於貿易局規定期間內具有出進口實績,且無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欠費紀錄。但貿易局配合政策另有公告者,不在此限。

三、自申請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暫停出進口處分。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轉自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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