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繫我們: 02-77552018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11樓之1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精神障礙被告銜接社會安全網機制聯繫會議」新聞稿

為建構司法、衛政及警政間社會安全網之無縫接軌機制,並就精神障礙被告涉犯刑事案件時,相關機關可提供之處置或保護機制,廣徵實務運作之經驗與建言,本院特於109年5月6日下午假本院三樓會議室召開「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精神障礙被告銜接社會安全網機制聯繫會議」。

      本次會議由林秘書長輝煌主持,除邀請法務部檢察司、矯正署、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本院行政訴訟與懲戒廳及少年及家事廳指派代表與會提供意見外,就此議題素有研究之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廖院長建瑜、臺灣高等法院呂法官煜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郭庭長惠玲亦與會參與討論。

      第一個議題係瞭解各行政機關依現行體制,就精神障礙之人提供之各項處遇機制及運作情形。衛福部心口司代表先說明現行精神障礙者之處理機制與網絡,也指出人力不足之問題。警政署代表接著說明員警值勤發現有疑似精神障礙者,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為相關處置,如確定為精神疾病之人,則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及第46條規定處理。矯正署代表表示目前各矯正機關係依監獄行刑法及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處理有精神障礙受刑人釋放後之通報,但看守所部分無法掌握釋放被告時間,通報會有落差。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李主任俊宏進一步指出,現行體制下,精神科醫師人力短缺、老化及各地精神醫療資源分配不均,也會是將來社會安全網銜接要面臨之問題。廖院長建瑜則詳為分析依精神衛生法處理之流程、趨勢,與指出銜接機制之建構,首應思考對精神障礙者之妥適照料。

      接續議題討論在刑事案件程序(包括聲押審查程序),發現被告有精神障礙情形之現行處理機制,併就法院與偵查、衛政等權責機關之有效銜接機制進行意見之交流。此議題先分別由法官協會代表邱法官忠義、臺灣高等法院呂法官煜仁、本院刑事廳李調辦事法官東柏介紹英國、美國及德國法制,並與我國制度進行分析比較。本院刑事廳吳調辦事法官元曜接著說明於現行規範法院可能採取之做法。另有代表發言認於現行機制,法院欲使精神障礙被告不致為精神衛生法所漏接,或法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監護處分,均待衛福部等行政機關妥適佈建相關資源。

      有關於偵查及審判程序進行中所發現被告疑為精神障礙者,通報資料如何介接,衛福部代表表示該部無關於精神障礙被告之就醫詳細資訊,應透過中央健康保險署提供相關資料,但有個人資料保護之考量。另有關精神障礙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或命具保等強制處分時,現行機制有無漏接之疑慮等問題,有與會人員建議修正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增訂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或相關從事業務之人,於有必要時應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之規定,俾利主管機關統籌因應;亦有提及嚴重病人之保護人制度沒有確實落實,是社會安全網之大漏洞;及有認為刑法關於監護處分之規定應增訂評估機制及調整處分年限,使更具彈性。

      本次會議議題涉及層面甚廣,經初步交流,主席最後表示,法院處理刑事案件遇有精神障礙之人,雖現行已有精神衛生法、保安處分執行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範可資依循,且有社會安全網之建置,惟妥善銜接,方能兼顧病患之權益及社會安全之保障。本院將對業管之刑事訴訟法進行必要修正,期更周妥;為使法院在個案審理中,得依據被告狀況、個案情節及社會防衛需求,妥適運用,使社會安全防護網絡不漏接,本院已發函提醒各級法院加強通報機制,並函請衛政、警察或消防機關提供聯繫窗口,俾便本院逐步建立後續操作流程。另請與會代表將所提及資源匱乏問題,攜回相關機關,加以正視並妥適佈建,以有效發揮其權責。

Close Menu